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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士强教授:《长阿含经》中的法数类经典

发布时间:2024-10-04 22:31:18作者:心经网
陈士强教授:《长阿含经》中的法数类经典

陈士强

法数,指的是带有数字的佛教术语。对包括法数在内的佛教术语和义理,进行分别、抉择、整理与阐述的经典,通常称为“阿毗达磨”,即作为经、律、论“三藏”之一的“论”一类的经典。一般认为,论典是晚出的一种体裁,成立于经、律两类经典之后。但实际上,佛在世的时候,已经有了类似于阿毗达磨的论典(当时以口口相传的形式流传,尚未形成文字),只不过它们在最初时,是作为“经”一类经典出现的,或者说被“经”所包含,到了后来,才从“经”中分离出来,构成经、律、论三足鼎立的佛典体系。本文要介绍的是《长阿含经》中四部带有阿毗达磨性质的、其主要内容为法数的归纳和阐说的经典,它们是:卷八的《众集经》,卷九的《十上经》、《增一经》,卷十的《三聚经》。

一、《众集经》

本经主要记述了佛游化至波婆城阇头庵婆园时,舍利弗受佛之命,对众比丘说的“一法”至“十法”的十类法数。

经中说,佛在末罗国游化,与千二百五十比丘来到了波婆城阇头庵婆园(即最后供养佛陀的铁匠纯陀的芒果园)。佛因背痛,将僧伽梨(僧人三衣中的大衣)折叠成四层,铺在地上,右胁而卧,暂作休息。命舍利弗对众人说法。

舍利弗说,波婆城内的尼乾子(耆那教之祖)去世后不久,他的弟子就分为两派,迭相骂詈,各相是非,以自己为“正法”,对方为“邪见”。由此而联想到佛教,“我等今者,宜集法(教理)律(戒律),以防诤讼,使梵行(净行、正行)久立,多所饶益,天人获安。”(《大正藏》第一册,第49页下)因而,他将佛所说的各种法义,作了归类,以数字为序,依次递增,从“一法”说至“十法”,总计有一百二十九条术语。

一法,两条:一切众生皆仰食存,一切众生皆由行住。

二法,十二条(词条括号中的解释,系笔者根据经文摘录):有二因二缘生于邪见(从他闻,邪思惟)、二因二缘生于正见(从他闻,正思维)等。

三法,三十七条:有三不善根(贪欲、嗔恚、愚痴)、三善行(身善行、口善行、意善行)、三福业(施业、平等业、思维业)、三有漏(欲漏、有漏、无明漏)、三界(色界、无色界、尽界)、三聚(戒聚、定聚、慧聚)、三三昧(空三昧、无愿三昧、无相三昧)、三明(自识宿命智明、天眼智明、漏尽智明)、三眼(肉眼、天眼、慧眼)等。

四法,三十七条:有四圣语(见则言见,闻则言闻,觉则言觉,知则言知)、四种食(抟食、触食、念食、识食)、四生(卵生、胎生、湿生、化生)、四念处(身观、受观、意观、法观)、四意断(“未起恶法,方便使不起;已起恶法,方便使灭;未起善法,方便使起;已起善法,方便思维,使其增广。”见第50页下)、四禅(“比丘除欲恶不善法,有觉有观,离生喜乐,入于初禅。……离苦乐行,先灭忧喜,不苦不乐,舍念清净,入于第四禅。”同页)、四摄法(惠施、爱语、利人、等利)、四圣谛(苦圣谛、苦集圣谛、苦灭圣谛、苦出要圣谛)、四沙门果(须陀洹果、斯陀含果、阿那含果、阿罗汉果)、四扼(欲扼、有扼、见扼、无明扼)、四威仪(可行知行、可住知住、可坐知坐、可卧知卧)等。

五法,十四条:有五受阴(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识受阴)、五盖(贪欲盖、嗔恚盖、睡眠盖、掉戏盖、疑盖)、五下结(身见结、戒盗结、疑结、贪欲结、嗔恚结)、五上结(色爱、无色爱、无明、慢、掉)、五根(信根、精进根、念根、定根、慧根)、五力(信力、精进力、念力、定力、慧力)、五趣解脱(身不净想、食不净想、一切行无常想、一切世间不可乐想、死想)等。

六法,十四条:有内六入(眼入、耳入、鼻入、舌入、身入、意入)、外六入(色入、声入、香入、味入、触入、法入)、六界(地界、火界、水界、风界、空界、识界)等。

七法,七条:有七正法(有信、有惭、有愧、多闻、精进、总持、多智)、七三昧具(正见、正思、正语、正业、正命、正方便、正念)、七觉意(念觉意、法觉意、精进觉意、喜觉音、猗觉意、定觉意、护觉意)等。

八法,四条:有八圣道(正见、正志、正语、正业、正命、正方便、正念、正定)、八人(即“四双八辈”,须陀洹向、须陀洹、斯陀含向、斯陀含、阿那含向、阿那含、阿罗汉向、阿罗汉)等。

九法,一条:九众生居(“或有众生,若干种身,若干种想,天及人是,是初众生居。……复有众生,住有想无想处,是九众生居。”第52页中、下)。

十法,一条:十无学法(“无学”指阿罗汉,无学正见、正思、正语、正业、正命、正念、正方便、正定、正智、正解脱)。

经末说:“尔时,世尊印可舍利弗所说。”(第52页下)说明舍利弗的上述解释,得到了佛的认可。

本经的同本异传(即通常说的“同本异译”,笔者认为用“同本异传”一词更为贴切):北宋施护译《大集法门经》二卷,以及南传巴利文三藏中的《长部》第三十三经《等诵经》(尚无汉译)。另有梵文写本存世。它的注释为唐代玄奘译的《阿毗达磨集异门足论》二十卷。

二、《十上经》

本经主要记述了佛游化至鸯伽国瞻婆城伽伽池侧时,舍利弗受佛之命,对众比丘说的“一法”至“十法”的十类法数中的成法、修法、觉法、灭法、退法、增法、难解法、生法、知法、证法。

本经和《众集经》的相同之处在于:它们都是按法数中所含数字的大小,从一至十,依次叙列的。也就是说,都是从“一法”叙至“十法”的。不同之处在于:《众集经》中,以数字区别的各类法数所收的条目是多寡不一的,如“一法”有两条,“二法”有十二条,“三法”有三十七条,等等;而在本经中,各类法数所收的条目都是相同的,即十条。“一法”有十条,“二法”有十条,“三法”也有十条,以此类推,而且这十条法数均是依照统一的标准选取并排列的,即成法、修法、觉法、灭法、退法、增法、难解法、生法、知法、证法。总计一百条。经中所说的“具足五百五十法”(《大正藏》第一册,第53页上),乃是指构成每一条法数的基本单位而言的。也就是说,“一法”有十条,计为十法,“二法”有十条,计为二十法,“三法”有三十条,计为三十法,乃至“十法”有十条,计为一百法。因此,不可将“五百五十法”理解为“五百五十条”。

以“三法”为例,经文是这样的:

“又有三成法、三修法、三觉法、三灭法、三退法、三增法、三难解法、三生法、三知法、三证法。云何三成法?一者亲近善友,二者耳闻法香,三者法法成就。云何三修法?谓三三昧:空三昧、无相三昧、无作三昧。云何三觉法?谓三受:苦受、乐受、不苦不乐受。云何三灭法?谓三爱:欲爱、有爱、无有爱。云何三退法?谓三不善根:贪不善根、恚不善根、痴不善根。云何三增法?谓三善根:无贪善根、无恚善根、无痴善根。云何三难解法?谓三难解:贤圣难解、闻法难解、如来难解。云何三生法?谓三相:息止相、精进相、舍离相。云何三知法?谓三出要(离)界:欲出要至色界,色界出要至无色界,舍离一切诸有为法、彼名为尽。云何三证法?谓三明:宿命智、天眼智、漏尽智。诸比丘,是为三十法,如实无虚,如来知已,平等说法。”(第53页上、中)

由此可见,本经所说的“三法”除第一条“三成法”不详其别名以外,其余九条,实际上说的是三三昧、三受、三爱、三不善根、三善根、三难解、三相、三出要(离)界、三明。而这十条中,除第一条和第七条(“三难解”)以外,其余各条也见于《众集经》。

本经在“八法”的第八条“生法”(称“八生法”)中说:

“云何八生法?谓八大觉:道当少欲,多欲非道;道当知足,无厌非道;道当闲静,乐众非道;道当自守,戏笑非道;道当精进,懈怠非道;道当专念,多忘非道;道当定意,乱意非道;道当智慧,愚痴非道。”(第55页下)

这是一段十分精辟的话,可以用作修行者的座右铭。后汉安世高译的《八大人觉经》当是受此启发而演绎成的。

本经的同本异传有:后汉安世高译《长阿含十报法经》二卷,以及南传巴利文三藏中的《长部》第三十四经《十上经》(尚无汉译)。另有梵文写本存世。

三、《增一经》

本经主要记述了佛在舍卫国祗树给孤独园时,对诸比丘说的“一法”至“十法”的十类法数中的成法、修法、觉法、灭法、证法。

本经实际上是《十上经》的节略本。《十上经》中“一法”至“十法”中的每一法,均有十条组成,分别定名为:成法、修法、觉法、灭法、退法、增法、难解法、生法、知法、证法。本经保留了成法、修法、觉法、灭法(以上为前面四条)、证法(此为末尾的一条),删去了退法、增法、难解法、生法、知法(以上为中间的五条),并将原来的“舍利弗说”,改为“佛说”,从而形成了这一经本。

兹比较如下:

《十上经》“一法”所收的十条:

“云何一成法?谓于诸善根能不放逸。云何一修法?谓常自念身。云何一觉法?谓有漏触。云何一灭法?谓是我慢。云何一退法?谓不恶露(指不正思维)。云何一增法?谓恶露观(指正思维)。云何一难解法?谓无间定。云何一生法?谓有漏解脱。云何一知法?谓众生皆仰食存。云何一证法?谓无碍心解脱。”(《大正藏》第一册,第53页上)

本经“一法”所收的五条:

“云何一成法,谓不舍善法。云何一修法?谓常自念身。云何一觉法?谓有漏触。云何一灭法?谓有我慢。云何一证法?谓无碍心解脱。

”(第57页下)

以上除“一法”中的“成法”,将原来的“谓于诸善根能不放逸”改为“不舍善法”;“灭法”将“谓是我慢”的“是”字改为“有”字以外,其余诸法及释文全同。

再看本经中“六法”五条:

“云何六成法?谓六重法。若有比丘修六重法,可敬可重,和合于众,无有诤讼,独行无杂。……(释文略)云何六修法?谓六念:佛念、法念、僧念、戒念、施念、天念。云何六觉法?谓六内入:眼入、耳入、鼻入、舌入、身入、意入。云何六灭法?谓六爱:色爱,声爱,香、味、触、法爱。云何六证法?谓六神通:一者神足通证,二者天耳通证,三者知他心通证,四者耆宿通证,五者天眼通证,六者漏尽通证。”(第58页上)

将此段文字与《十上经》“六法”十条中有关成法、修法、觉法、灭法、证法五条的解释相比较,就会发现,除《十上经》“灭法”中,在“香”字之后有“爱”字(意思仍然是一样的),“证法”中的“耆宿”作“宿命”(本经作“耆宿”当是传写之误)以外,其余的文字完全相同。特别是“六神通”的释文中,不用“神通”,而用“通证”,更是本经为《十上经》的节略的有力证据。

正是出于这一原因,故南传《长部》中只有《十上经》而无《增一经》。《增一经》很可能是《长阿含经》在西域一带流传时,被误编入内的。就经名而言,“十上”和“增一”虽然名义不同,但指的都是一回事:所叙法数,从“一法”开始,逐一递增,至“十法”结束。

四、《三聚经》

本经主要记述了佛在舍卫国祗树给孤独园,对众比丘说的“一法”至“十法”的十类法数中的“三法聚”(趣向恶趣、趣向善趣、趣向涅槃)。

本经和《增一经》一样,也是《十上经》的节略本,但它是较《增一经》更为简略的,并在文字和叙录次第上略有改动的《十上经》的改写本。据笔者对勘,本经“一法”至“十法”中的“向涅槃”;相当于《十上经》“一法”至“十法”中的“修法”;“向恶趣”和“向善趣”,除个别以外,多数相当于“退法”和“增法”。

两经之间的对应情况如下:

(1)本经二法、三法、六法、九法、十法中的“向恶趣”、“向善趣”、“向涅槃”,与《十上经》二法、三法、六法、九法、十法中的“退法”、“增法”、“修法”内容全同。

(2)本经“一法”中的“向恶趣”、“向善趣”、“向涅槃”,与《十上经》“一法”中的“退法”、“增法”、“修法”意思相同,但文字不同。本经“一法”说:“云何一法趣于恶趣?谓无仁慈,怀毒害心,是谓一法将向恶趣。云何一法趣于善趣?谓不以恶心加于众生,是为一法将向善趣。云何一法趣于涅槃?谓能精勤修身念处,是为一法将向涅槃。”(《大正藏》第一册,第59页中)而《十上经》“一法”中的“退法”,“谓不恶露观”,意为“不正思惟”;“增法”,“谓恶露观”,意为“正思惟”;“修法”,“谓常自念身”(以上见第53页上)。

(3)本经“四法”中的“向恶趣、“向善趣”与《十上经》“四法”中的“退法”、“增法”不同,但“向涅槃”与“修法”意思相同、文字略异。本经“四法”说:“云何四法向恶趣?谓爱语、恚语、怖语、痴语。云何四法向善趣?谓不爱语、不恚语、不怖语、不痴语。云何四法向涅槃?谓四念处:身念处,受念处,意念处,法念处。”(第59页下)而《十上经》“四法”中的“退法”,“谓四扼:欲扼、有扼、见扼、无明扼”;“增法”,“谓无四扼:无欲扼、无有扼、无见扼、无无明扼”;“修法”,“谓四念处:比丘内身身观,精勤不懈,忆念不忘,舍世贪忧;外身身观,精勤不懈,忆念不忘,舍世贪忧;内外身身观,精勤不懈,忆念不忘,舍世贪忧。受、意、法观,亦复如是。”(以上见第53页中)

(4)本经“五法”中的“向恶趣”、“向善趣”与《十上经》“五法”中的“退法”、“增法”不同,但“向涅槃”则与“修法”相同。本经“五法”说:“云何五法向恶趣?谓破五戒:杀、盗、淫逸、妄语、饮酒。云何五法向善趣?谓持五戒:不杀、不盗、不淫、不欺、不饮酒。云何五法趣向涅槃?谓五根:信根、精进根、念根、定根、慧根。”(第59页下)而《十上经》“五法”中的“退法”,“谓五心碍结:一者比丘疑佛,疑佛已则不亲近,不亲近已则不恭敬,是为初心碍结。又比丘于法、于众、于戒,有穿漏行、不真正行、为污染行,不亲近戒,亦不恭敬,是为四心碍结。又复比丘于梵行人,生恶害心,心不喜乐,以粗恶言而毁骂之,是为五心碍结”;“增法”,“谓五喜本:一悦、二念、三猗、四乐、五定”;但“修法”则相同,也是“谓五根:信根、精进根、念根、定根、慧根”(以上见第53页下)。

(5)本经“七法”中“向恶趣”、“向善趣”与《十上经》“七法”中的“退法”、“增法”不同,但“向涅槃”,则与“修法”相同。本经“七法”说:“云何七法向恶趣?谓杀生、不与取、淫逸、妄语、两舌、恶口、绮语。云何七法向善趣?谓不杀生、不盗、不淫、不欺、不两舌、不恶口、不绮语。云何七法向涅槃?谓七觉意:念觉意、择法觉意、精进觉意、猗觉意、定觉意、喜觉意、舍觉意。”(第59页下)而《十上经》“七法”中的“退法”,“谓七非法:(于)是比丘无信、无惭、无愧、少闻、懈堕、多忘、无智”;“增法”,“谓七正法:于是比丘有信、有惭、有愧、多闻、不懈堕、强记、有智”;但“修法”则相同,也是“谓七觉意:于是比丘修念觉意,依无欲,依寂灭,依远离,修法、修精进、修喜、修猗、修定、修舍,依无欲,依寂灭,依远离。”(第54页中)

(6)本经“八法”中“向恶趣”相当于《十上经》“八法”中的“灭法”,而“向善趣”和“向涅槃”指的都是同一回事,相当于“修法”。本经“八法”说:“云何八法向恶趣?谓八邪行:邪见、邪志、邪语、邪业、邪方便、邪念、邪定。云何八法向善趣?谓世正见、正志、正语、正业、正命、正方便、正念、正定。云何八法向涅槃?谓八贤圣道:正见、正志、正语、正业、正命、正方便、正念、正定。”(第59页下至第60页上)而《十上经》“八法”中的“灭法”,“谓八邪:邪见、邪志、邪语、邪业、邪命、邪方便、邪念、邪定。”“修法”,“谓贤圣八道:正见、正志、正语、正业、正命、正方便、正念、正定。”(以上见第55页上)

综合以上的分析,可以说,本经和《增一经》都是取《十上经》的部分内容,整理改写而成的。它们原先只是《十上经》的别本,因而也没有被编入成立年代较早的南传巴利文三藏,故在南传《长部》中既没有《增一经》,也没有《三聚经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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